吉首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励条例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奖励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吉首大学学生奖励有荣誉称号和奖学金两种。荣誉称号分为以下几种: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年度十佳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社团干部、优秀志愿者、优秀毕业生、特优毕业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精神文明奖、红旗团总支、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优秀社团等。
  奖学金分为以下几种:优秀学生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农林师专业奖学金等。
  第二条 参评对象:吉首大学在籍注册的普通本科、专科、预科学生。
  第三条 参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热爱学校,勤奋学习,勇于探索,成绩优良;
 
 
 
4、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集体活动;
  5、坚持锻炼,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四条 一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者;
  2、因违反国家法律被公安机关拘审者;
  3、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4、仍在留校察看处分期内;
  5、在休学期间者;
  6、一学年内所修课程经补考后仍有一门次(含一门次)以上不及格者;
  7、在综合测评和评奖评优等方面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不诚信行为者;
  8、违反学校相关收费制度,无故拖欠费用者。
第二章 荣誉称号
  第五条 三好学生的评选按《吉首大学校级三好学生(标兵)、先进班集体的评选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评比比例为在籍学生总数的2%,并颁发荣誉证书。
  学校成立专门评审小组,在本年度三好学生中评选出十位专业能力强、综合素质高、有突出事迹的学生,授予吉首大学三好学生标兵荣誉称号。
  推选省级三好学生时,从校级三好学生标兵中产生。
  第六条 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按《吉首大学校级三好学生(标兵)、先进班集体的评选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按班级数的10%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学校成立专门评审小组,在本年度先进班集体中评选出十个在班级制度、班风、学风建设方面表现突出的班级,授予吉首大学十佳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
  推选省级先进班集体时,从校级十佳先进班集体中产生。
  第七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在所担负的学生工作中,积极肯干,表现突出,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有一年以上任职经历的学生干部可参评。评比比例为在籍学生总数的4%,并颁发荣誉证书。
  学校成立专门评审小组,在本年度优秀学生干部中评选出十位管理能力强、素质高、有突出事迹的学生干部,授予吉首大学十佳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推选省级优秀学生干部时,从校级十佳优秀学生干部中产生。
  第八条 红旗团总支、先进团支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社团、优秀社团干部、优秀青年志愿者、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的评选按照共青团吉首大学委员会的相关规定进行评选和奖励。
  第九条 优秀毕业生、特优毕业生的评选按照《吉首大学优秀毕业生评比办法》的规定进行评选和奖励。
  第十条 精神文明奖:有拾金不昧、舍己救人、见义勇为者,在保护国家财产方面表现突出并产生一定社会影响者,可获精神文明奖(学校已奖励者不再申报),视其影响大小进行相应奖励。
  第十一条 同类奖项以所获最高奖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学金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
  1、评选范围:吉首大学在籍在册本、专、预科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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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标准、比例及时间:  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分别为每生每年1500元、1000元、500元,评比比例为在校生人数的3%7%15%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评选时间肄业班为每年10月,毕业班为每年5月。
  3、奖学金评定机构
  (1)学生工作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校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2)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奖学金的评定和申报工作  以及学生对奖学金评定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询问和解释。
  4、毕业生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比规定
  (1)评比范围:吉首大学所有专业的在籍在册本科、专科学生的最后一个学年。
  (2)评定时间为每年的5月。
  (3)毕业生奖学金的评定根据最后一学年的综合表现,同时将其毕业论文成绩、实习、就业、考研、自主创业情况挂钩,各学院根据各自的学科特点、教学特点制定评比方案,组织评定,并将评定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奖学金
  1、由中央及各级政府为奖励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而设立的专项奖学金,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湖南省特困优秀大学生奖学金、品学奖学金等。其评定条件、奖励名额、评定时间以上级文件为准。
  2、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而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其名称、奖励标准、评选比例根据学校和设立者共同协商制定的相应评定办法执行。我校已设立冠代奖学金、湖南宋祖英基金助学金、蔡冠深自强奖学金、香港精进基金助学金、南勋感恩奖学金等。
  3、专项奖学金原则上一学年内学生只能评定一项,不重复评定。
  第十四条 农林师专业奖学金
  按照湘财教指[2006]77号文件精神,学校设立了农林师专业奖学金。奖励到湖南省县级以下基层单位(不含市辖区及以下基层单位)农、林、师行业就业的应届毕业生。
  1、领取时间:应届毕业生毕业当年的8月底前。
  2、提交材料:应届毕业生在毕业时凭毕业证、就业协议书和报到证领取。
  3、奖励标准:非师范生按照正常在校时间每年500元,师范生按照正常在校时间每年600元的标准领取。
第四章  
  第十五条  
  学生个人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学院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天内向本学院提出申诉,学院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本学院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工作部提起申诉,学生工作部应在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学院。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本条例从下文之日起执行,原《吉首大学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奖励暂行办法》即日起废止。
  第十七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学生工作部、共青团吉首大学委员会、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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