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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吉首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学校和广大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2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1836号)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学校消防安全水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在岗、谁负责”,“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法律责任自负”的逐级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和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行为的义务。

第四条 学校行政区域内的各单位(含校外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规定执行,自觉维护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检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 保卫部门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成立消防科,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监督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确定学校消防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消防主管机构进行申报,协助消防主管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帐;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消防主管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十三)定期向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二级单位各科(室、中心)、负责人为该科(室、中心)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科(室、中心)消防安全工作。

学校成立志愿(义务)消防队,校内重点防火单位成立志愿(义务)消防分队,各科(室、中心)设消防安全员。

第九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对配置到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管理,责任到人,确保其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七)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保卫部门备案;

(八)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预案处置火灾事故,协助调查火灾原因,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及保卫部门追查、处理火灾事故;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学生宿舍(公寓)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学生宿舍(公寓)的消防安全管理,确定专人负责,除履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组织灭火、自救逃生演练;

(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同各学生宿舍的管理人员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四)加强安全检查,严格用火、用电管理:

1、学生宿舍(公寓)严禁使用热得快、电炉、电饭锅、电热器等易引起安全隐患的大功率电器;

2、学生宿舍(公寓)禁止私接电源线,禁止使用劣质电源接线插座和劣质灯具,台灯、电脑等三无产品,严禁在被褥上带电作业,充电器等必须做到人走断电,确保用电安全;

3、严禁携带或在学生宿舍(公寓)楼内存放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在学生宿舍(公寓)楼内使用明火,禁止在学生宿舍(公寓)楼内、外焚烧垃圾及废弃物。

(五)及时清除杂物,保障灭火器、消防水带、水枪、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等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按年度与二级单位签订《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等,二级单位要与下属单位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保证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

第十二条 学校应根据消防安全工作的需要,将消防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并保证投入,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学校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三条 学校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重点单位(部位):

(一)凤凰楼、学生宿舍(公寓)、食堂(餐厅)、教学(实验)楼、图书馆、档案馆、财务处、附属医院、体育场(馆)、文化场馆中心(博物馆、纪念馆、校史馆、学术报告厅等)、演奏厅(礼堂)、校内超市、快递中心、校内宾馆以及学生活动中心等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信息网络中心、校广播站、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校内邮局、银行等通信、金融单位;

(三)校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部位;

(四)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使用单位(部门);

(五)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重点科研项目或配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技防监控室、消防控制室;

(六)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七)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八)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九)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消防重点单位(部位)的主管单位除履行本规定职责外,还必须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举办大型集会、文艺、体育、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按照《吉首大学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吉大发〔201818号)相关规定执行;相关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保卫部门有权责令其缓办、停办,并当场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校内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主管单位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消防主管机构备案,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报学校档案馆和保卫部门备案。

学校基建管理部门为学校基建工程的主管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签订《吉首大学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书》,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并接受保卫部门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基建管理部门应组织学校职能部门进行校内验收,完成消防设备、设施和其它消防管理工作的交接,负责质保期内消防设备、设施的维修工作。

保卫部门参加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承包高层建筑和学生宿舍(公寓)、住宅区的物业服务单位负责承包区域消防安全管理,校内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物业服务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校内独立住宅小区的消防设备、设施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负责消防控制室值班,做好值班记录;

(五)保障公共消防设备、设施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第十七条 校内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学生活动场地和商业经营场所。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公寓)、教学(实验)楼和礼(会)堂、学生活动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八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严禁使用明火,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需完好齐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保持畅通。

第十九条 校内房屋、场地的出租单位(个人)应与承租单位(个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房屋、场地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出租单位(个人)负责,承租单位(个人)必须遵守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服从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购买、使用、储存、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要有专用储存仓库,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设专人负责,建立账卡,要有完备的出入库手续。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部门的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证书方可上岗。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校园内擅自动用明火,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必须事先报保卫部门批准,落实现场监管人,作业人员应持证作业,并严格遵守消防法规,采取严密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二十二条 消防设备、设施管理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由保卫部门统一配置、维修、更新。

学校内部独立法人(除承担学校实验、生产、教学任务的)单位、财务独立经营核算的单位、租用学校房舍的单位和个人,消防器材一律自备。

()配备到各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由各单位消防责任人和管理人签字领用。各单位要加强对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管理,责任到人,定期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如有丢失、损坏,则由各单位自行配置和维修。

()学生宿舍(公寓)楼的消防设施、器材由学生宿舍(公寓)管理单位(部门)负责管理。

()未实行物业外包的公共区、家属区的消防设备、设施由保卫部门负责购置、管理;未实行物业外包的教学实验场所的消防设备、设施由保卫处负责购置,使用和主管单位负责消防设备、设施的管理,后勤管理部门负责水电保障。

()实行物业外包的公共区、家属区,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物业项目时,应当查验消防设施的完好状况,做好查验、交接记录,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管理服务,履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用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后勤管理部门负责水电保障,保卫部门负责消防设备、设施正常的维修、保养。

()师生员工都有维护消防设备、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求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三条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必须经消防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四条 发生火灾时,发现人(事故单位)应积极组织周围师生员工形成第一灭火力量扑救初起火灾并及时报警,保卫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上级部门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教育厅。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学校保卫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消防机构、保卫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五条 学校二级单位及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安全档案。消防安全档案应当包括本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全面反映本单位的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资料,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六条保卫部门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各单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各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重点消防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各单位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各单位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各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保卫部门在消防安全检查时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学生宿舍(公寓)、教学(实验)楼、图书馆、附属医院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立即报告保卫部门,及时扑救火灾并组织人员疏散。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对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消防主管机构、公安派出所等单位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消防主管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责任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应及时向学校保卫部门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整改。

第三十三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州、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建立火灾隐患台账的建、销账制度,凡发现的火灾隐患都要列入隐患台账。重大火灾隐患,由保卫部门报校务会或党委会讨论整改;一般火灾隐患,由隐患单位报保卫部门备案,责令责任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已经整改完毕的火灾隐患,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保卫部门,保卫部门经复查确认后存档备查,并及时销账。

第五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六条 学校二级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师生员工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师生员工进行一次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消防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七条 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教职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师生员工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员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保卫部门依据有关消防法规,制定学校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各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条 各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医学、生物、化学、林产化工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保卫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消防经费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四条 学校给相关职能部门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五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奖 惩

第四十六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贯彻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第一时间发现火情,立即进行报告并及时应对处理的个人,由保卫部门报请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参照《湖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经费从学校统筹奖励经费中列支。

第四十七条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学校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发生火灾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及经济处罚,并实行“一票否决制”,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原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的各单位消防管理职责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吉首大学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06515日印发的《吉首大学消防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吉首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6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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