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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组织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关于加强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组织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基层党建工作和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党对高校的领导,配齐配强基层党务干部队伍,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党的组织建设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院(系)党的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湘教工委发〔20185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校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组织员(以下简称组织员)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员的设置

组织员是具体负责本单位党的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的党务工作者。按照精干高效、专兼结合的原则,有学生党员的学院党委原则上应配备1名专职组织员,规模较大、发展党员工作任务较重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增配1 名专职或1名兼职组织员。

二、组织员的职责

(一)指导党支部制订和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协助学院党委对发展党员计划进行审查,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二)指导和协助党支部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审查发展对象入党材料,检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手续是否完备、符合要求。参与对发展对象的考察和谈话,并将谈话的情况和对其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和协助党支部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转正等工作,参与预备党员转正考察,并在考察材料上签署能否按期转正意见。

(四)指导和协助党支部做好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工作,指导和督促培养人掌握积极分子情况,参与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工作。

(五)协助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培训工作。

(六)审核新转入党员的组织关系档案材料。做好本单位党员组织关系转递、党籍管理、党员档案管理工作。做好党员统计工作,及时维护更新党员管理信息系统。

(七)协助做好党员教育工作。协助制定本单位党员教育工作计划,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协助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和分析本单位党员队伍的思想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做好流动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八)协助检查党支部的组织建设和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情况及实际效果,指导做好党支部调整和换届选举工作。

(九)调查研究基层党建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向学校组织部门反映问题或提出工作建议。

(十)完成党组织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组织员的条件

(一)政治素质过硬,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党性原则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落实校党委的决策和部署。

(二)具有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经历,熟悉党的组织工作业务。

(三)具有履职所需的政策理论水平,有较强的政策把握力和执行力。善于做思想工作,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调查研究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勤奋敬业,严谨负责,服务意识强。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严于律己,廉洁奉公,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

(五)具有3年以上党龄。

四、组织员的人选

(一)专职组织员主要从下列人员中选任:

1、退职未退休的党员领导干部;

2、符合转岗条件的学生思想政治辅导员;

3、符合条件的机关、教辅单位党员干部。

(二)兼职组织员从符合条件的本单位党员教师、干部中聘用。

五、组织员的管理

(一)组织员由校党委选(聘)任,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组织部门负责对组织员的业务指导和工作培训。

(二)退职未退休的党员领导干部担任组织员,其职级及经济待遇按《吉首大学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吉大党发〔201620号)执行;其他职务转岗的组织员其经济待遇按转岗前待遇执行。组织员职务职级的晋升按学校职务职级晋升政策执行。兼职组织员每月补助200元绩效工资。

(三)学院党委和学校组织部门要定期听取组织员的工作汇报和意见,支持他们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四)学院党委在研究基层党建和党员发展、教育及管理工作时,组织员应列席相关会议,并就有关工作发表意见。

(五)组织员队伍保持相对稳定,专职组织员应专职专用。学校组织部门每年对组织员进行一次业务培训或工作交流。

(六)组织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组织员工作的考核纳入学院年度干部职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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